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诉被告何秀英、十堰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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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浏览量:344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2019)鄂0302民初579号

 

何秀英、十堰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诉被告何秀英、十堰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鄂0302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何秀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借款本金311037.45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是2019年1月2日之前的利息46106.46元;第二部分自2019年1月3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至,按照年利率7.722%计算);二、被告十堰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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