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聪聪诉被告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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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4     浏览量:75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104号 

 

刘兵:

本院受理原告李聪聪诉被告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五个严禁、廉政监督卡。原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白浪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承办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耿明军    联系电话:0719-847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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