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104号
刘兵:
本院受理原告李聪聪诉被告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五个严禁、廉政监督卡。原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白浪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承办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耿明军 联系电话:0719-8472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