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鄂0302民初1875号
湖北欧赛工贸有限公司、湖北车谷新城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上大工贸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鄂0302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十堰利美科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上大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40058.24元及利息(以人民币540058.24元为基准,自2018年5月9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湖北欧赛工贸有限公司、湖北车谷新城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对被告十堰利美科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湖北上大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01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白浪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白浪法庭
承办法官:赵琴 电话:0719-8472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