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兴成诉甘孜州宝亿金属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丹巴县三强综业有限责任公司、温泉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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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1     浏览量:931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1065号之一

 

甘孜州宝亿金属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丹巴县三强综业有限责任公司、温泉:

本院受理原告刘兴成诉你们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甘孜州宝亿金属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0万元、支付截止2022年2月22日的利息376333.33元,并按月利率1%标准向原告计付自2022年2月23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丹巴县三强综业有限责任公司、温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你们承担诉讼费用。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开庭地点在本院二楼1号审判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部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人:张京郧          电话:0719-8472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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