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561号
茅箭区武当路东升挖掘机配件部:
本院受理原告茅箭区东阁润滑油经营部与被告茅箭区武当路东升挖掘机配件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0302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茅箭区武当路东升挖掘机配件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茅箭区东阁润滑油经营部货款人民币9905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人民币990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茅箭区东阁润滑油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