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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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1-16     浏览量:11770

立案庭、速裁庭:

 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本院小额诉讼告知书和小额诉讼判决书样式予以印发。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的,应将适用小额诉讼告知书和受案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向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可适当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和简要案件事实、裁判主文等内容。

特此通知。

 

一六年三月十

 

 

附:小额诉讼告知书、小额诉讼判决书样式

 

适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

 

当事人签收本告知书后,在开庭前没有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该案件。

第一条  小额诉讼案件由审判员一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立案后1至3个月内审结,受理费用减半收取,做出的裁决和判决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

第二条  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额为湖北省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度平均工资的30%以内。

第三条  以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纠纷案件;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纠纷案件;

(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金钱给付案件。

第四条  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

(2)追加、变更当事人或被告提起反诉后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

(3)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4)可能涉及评估、鉴定的案件;

(5)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五条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应当在开庭前提出,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按照一般简易程序审理或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当事人的异议申请,并将驳回理由记入笔录或裁判文书。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可转为一般简易程序审理,但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第六条  经充分释明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或举证期限的,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但答辩期一般不超过15日,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

第七条  应公开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公示开庭公告。视案情可在法庭、当事人住所、居所或工作场所等地点开庭审理。

第八条  小额诉讼案件庭审形式可以适当简化,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

第九条  当事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

第十条  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即时履行的,应当制作民事调解书,告知当事人按时领取或直接发送给当事人。

第十一条  小额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可以仅记明当事人信息、案件事实要点、裁判主要理由、给付金额及履行期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小额诉讼案件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小额诉讼判决书样式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鄂0302民初××号

原告×××(身份情况)

被告×××(身份情况)

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年×月×日公开(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或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承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但……(写明被告对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的意见,无意见的可不写)。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写明对适用法律和承担责任的理由,双方完全无争议的可不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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