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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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9     浏览量:22522

近日,茅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涉案人谢某拒不履行30万元赔偿款,并以抵偿他人债务为由转移名下车辆,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30日,经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谢某对婚姻存续期间的30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于2013年12月4日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谢某履行法院所判决的还款义务。谢某收到《执行通知书》且明知其应当履行执行义务的情况下,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于2014年1月10日将名下的鄂F8****号福特牌福克斯轿车过户给其弟,实际上仍由谢某与其丈夫使用。后二人因债务纠纷,将该车质押于陈某,致使上述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茅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谢某当庭认罪,且归还债权人孙某某10000元,取得孙某谅解,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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