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鄂0302民初3978号
十堰市明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喜平、陶振明诉被告王飞、十堰市明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在本院民一庭开庭审理此案(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O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