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红权与被告十堰晨卓工贸有限公司、李春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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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05     浏览量:330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6052号

 

十堰晨卓工贸有限公司、李春海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权与被告十堰晨卓工贸有限公司、李春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6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春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红权货款人民币11400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人民币11400为基数,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张红权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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