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诉被告徐杰追偿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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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2-17     浏览量:588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0)鄂0302民初4230号

徐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诉被告徐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02民初4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杰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代偿款116473.54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4元,由被告徐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张守强    电话:0719-847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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