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6303号
曾奎:
原告王武诉被告曾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曾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向原告王武工程款13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2元,由被告曾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6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白浪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白浪法庭
承办法官:耿明军 0719-8472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