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2958号之一
李培:
本院受理原告张龙诉被告李培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你向原告支付转让费1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你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二楼1号审判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部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人:张京郧 电话:0719-8472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