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自主约定利息本是意思自治的体现,但这种自由并非没有边界。我国法律明确划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若约定利息超过该上限,借款人多支付的利息部分,可依法抵扣借款本金。近日,茅箭法院依法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已支付的借款利息高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判决多支付的部分抵扣本金。
案情简介
任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陈某现金10万元整,月息2分,借期一年,到期本息一次结清,如发生纠纷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任某的姐姐任某莉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2021年10月18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任某莉多次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1500元-15000元不等,共计46500元。之后任某未再还款,陈某索要无果,故而成诉。
法院审理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案中陈某提供了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双方之间借款事实清楚。
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超出部分不应支持,借款利率应当按照借款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任某莉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向陈某支付的利息,超出部分应当扣减本金。经计算,截至2023年8月31日,任某尚欠陈某借款本金8.3万元,并应当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支付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官说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的是,民间借贷中约定的高息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借款人已支付的超额利息应如何处理。
案涉借款合同于2021年7月签订,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5%,其四倍为15.4%,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远超该法定保护上限。很多借贷双方存在误区,认为“自愿约定的利息就必须履行”,但事实上,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是强制性规定,即便借款人自愿支付了超额利息,该部分支付也缺乏合法依据,借款人可主张将超付部分抵扣借款本金,或要求出借人返还。
本案中,任某通过其姐姐已支付的利息中,超过年利率15.4%的部分,依法被认定为超额支付,从其未偿还的本金中予以扣减,既维护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对高利放贷行为的否定。无论是借期内利息还是逾期利息,均不得超过法定保护上限,即便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其与利息的总和也不得超过该上限,杜绝“以名避息”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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