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鄂0302民初1537号
陈江:
本院受理原告潘清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在线调解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杨思孝 联系电话:0719-8472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