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一恒宇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智工汇商贸有限公司、罗双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字号:        

时间:2022-05-25     浏览量:609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2021)鄂0302民初6028号

 

罗双丰

本院受理的原告十堰一恒宇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智工汇商贸有限公司、罗双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五个严禁规定、廉政监督卡。原告要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