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五堰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宗华、张定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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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0     浏览量:462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鄂0302执1453号

 

何宗华、张定莲:

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五堰支行与何宗华、张定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02执1453号执行通知书:1、被告何宗华、张定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五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5459.45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截至2016年11月21日的利息64170.51元;第二部分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54%计算);2、被告何宗华、张定莲如不能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五堰支行对被告何宗华抵押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南路擂鼓台巷9号5幢2-4-4号住房(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62501号;他项权证号:十堰房他证茅箭区字第00087648号)有以拍卖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6887元,执行费4482元,合计11369元由被告何宗华、张定莲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庭

承办法官:任先友       电话:0719-8498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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