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鄂0302执1522号
朱山华、王凤琴:
本院立案执行的肖金林与朱山华、王凤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02执1522号执行通知书:被告朱山华、王凤琴于本2018年5月28日前偿还原告肖金林借款40000元及其利息违约金(违约金从2007年5月31日起以本金40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直至本息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执行费5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朱山华、王凤琴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庭
承办法官:任先友 电话:0719-8498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