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森辉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宏顺物流经营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被执行人十堰业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贸都置业有限公司、方涛、朱敏、异议人(案外人)十堰市新合作超市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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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8-30     浏览量:3304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执异50号

 

十堰森辉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宏顺物流经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你们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被执行人十堰业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贸都置业有限公司、方涛、朱敏、异议人(案外人)十堰市新合作超市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鄂0302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案外人十堰市新合作超市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计妍  联系电话:0719--847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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