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翔诉被告艾波、十堰市武太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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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27     浏览量:118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1088号之二

艾波、十堰市武太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翔诉被告艾波、十堰市武太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鄂0302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艾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支付截止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47666.67元,并以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00元,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艾波负担3700元。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部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人:张京郧          电话:0719-8472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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