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袁逸(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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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09     浏览量:21774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罪犯袁逸,又名袁海英,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居民身份号码420302198104250340,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鉴湖街道栖凫村234号,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华产小区16栋601室。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监视居住。

2019年9月18日,袁逸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9月28日,罪犯袁逸生产一女婴,其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启动鉴定程序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退案函,载明:经省政府指定的十堰市太和医院进行组织诊断,认为其是否在哺乳期不属于医学诊断范围,建议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及证据自行处理该案件。

茅箭区检察院后书面复函我院:罪犯袁逸在哺乳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我院对罪犯袁逸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袁逸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决定将罪犯袁逸暂予监外执行。

现对上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五日(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1月13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对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0719-8472635、8472966。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O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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