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三抓一促”活动作风整建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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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2-24     浏览量:7110

    根据区委《关于在全区开展“抓学习、抓作风、抓项目,苦干实干促升级”活动的决定》及院党组《关于开展“抓学习、抓作风、抓执法办案,苦干实干促案件质效大提升”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区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院党组重大决策部署,针对党员干部队伍存在的能力不足、审判、执行案件效率不高、执行力不强、担当不够、争先意识不强等突出问题,在全院开展作风整建活动,严肃整治不会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其他“四风”问题。以优良作风倒逼能力提升、履职提速、担当提质,全力推动区法院中心工作落实,不断形成主动作为、廉而又勤,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良好局面。

二、活动内容

作风整建活动共分四个步骤进行:

(一)查找不足

全院各部门及干警要通过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及中央、省、市、区党代会和纪委全会精神,通过学习,严格对照本方案所列“庸政、懒政、怠政、恶政”情形及表现,全面深入查找部门及个人存在的突出问题,每名干警要边学习边对照检查,采取自我查、同事帮、领导提等方式,找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列出问题清单。(责任单位:全院各部门及所有干警,完成时间:2月底前完成)

“庸政”行为的主要表现:

1、对上级领导部门及院党组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任务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因工作不力未能如期保质保量完成的;

2、对当事人的诉讼保全申请,不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办理的;

3、职责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掌握、业务不熟悉,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工作质量不高,在本部门履职尽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风状况、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等考核中成绩不佳,且不认真落实整改的;

5、其他经认定属于“庸政”的行为。

“懒政”行为的主要表现:

1、上级领导部门及院党组确定的重要工作中,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工作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的;

2、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不肯主动认领责任,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严重损害单位形象的;

3、在事权下放中,落实不力、该放不放、下放不彻底以及承接、落实不到位的;

4、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不能按规定时限和标准完成的;

5、不遵守案件审限、执限规定,无故超审限、执限和无法定理由,随意办理案件延期审理、执行手续的;

6、对本单位本部门日常管理中,在制度落实中“睁只眼闭只眼”,不敢、不愿动真碰硬抓管理,失之于宽松软的;

7、对上级领导的批示、上级交办的事项,以及一些已经协调过、处置方案也明确的事项,在落实过程中仍然敷衍了事、拖而不决,导致矛盾积累形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经认定属于“懒政”的行为。

“怠政”行为的主要表现:

1、工作纪律松弛,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自脱岗、请销假制度不执行的;

2、工作时间利用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上网购物、炒股、玩游戏、看电影等类似行为的;

3、庭审行为不规范,不按要求对庭审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值班岗位或者不正确履行值班职责的;

5、不遵守会议纪律,未经允许缺席会议或者迟到早退的;

6、对职责范围内下级报告、请示的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不作具体指示,或者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难题和问题随意上交、敷衍塞责、回避或者转嫁的;

7、对突发事件、媒体曝光等未按要求及时请示报告,或者处置不及时、不妥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经认定属于“怠政”的行为。

“恶政”行为的主要表现:

1、违反“五个严禁”、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相关制度规定,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

2、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属的财物、宴请,向其报销应由自己支付的费用,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旅游、娱乐等活动,向其借用款物供个人使用的;

3、充当诉讼掮客,越权插手过问、干涉审判人员审理案件的;

4、受利益驱动不正当使用自由裁量权,导致裁判不公的;

5、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不依法回避,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6、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

7、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委会讨论记录的;

8、私自收取诉讼费用、执行款物,在执行款支付过程中违规支付,或贪污、挪用执行款项的;

9、其他经认定属于“恶政”的行为。

(二)整改提高

全院各部门及干警要认真查找“庸政、懒政、怠政、恶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召开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全院干警大会、征求意见建议等形式认真反思,坚持立查立改、全查全改,注重实效,坚持从主观上找差距、查不足,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签。同时,各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督促本部门人员结合自身岗位实际,列出问题清单、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各部门和个人的问题整改情况要采取适当形式公开,广泛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着力提高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每一名党员、干部思想认识明显提升、纪律观念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工作效率明显提高。(责任单位:全院各部门及所有干警)

(三)督查问责

院党组承担此次作风整建活动的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要以身示范,以上率下,切实抓好作风整建活动。院纪检监察部门承担此次作风整建活动的监督责任,将组成专班对作风整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的则进行问责处理。(责任单位:院纪检监察部门、院政治处、全院各部门)

1、对属于勇于创新、大胆探索发生的过失和能够拿出切实可行整改措施主动整改、整改效果明显,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启动容错机制;

2、对存在“不错不犯、小错不断”的现象,严格按照《茅箭区机关事业单位累错重责暂行办法》予以追究;

3、对整改不到位、作风不实、履责不力等问题,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曝光一起;

4、强化“一案双查”,既查有直接责任人责任,又查所在部门主体责任。

全院各部门及干警发现“庸政、懒政、怠政、恶政”行为的,要依纪依规进行严肃问责追责:

对情节轻微的,将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批评教育措施处理;

对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免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调整措施处理或纪律轻处分;

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降职、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等重大组织调整措施处理或纪律重处分;

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先给予纪律处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建章立制

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强化履职尽责管理,不断完善领导班子和干部考评方式;坚持在重要工作中培养选拔使用干部,树立重品行、重实干的选人用人导向;认真执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疏通干部“下”的渠道。(责任单位:院政治处)

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全院各部门要结合查摆和发现的问题,集中研究,从制度上追根寻缘查找原因,属于有制度而没有执行的,要采取严格措施保证制度落实,属于没有制度的,要进行研究制定,重点建立健全以规范行为、保障工作、廉洁从政、加强自律等方面为主要内容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制度落实,严格内部监督,不断加强党员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责任单位:全院各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全院开展作风整建活动,是改进党员干部作风、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全院各部门及全体干警要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深入查摆部门及个人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动真格、下重手进行整治,标本兼治解决问题。各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职责,切实负起责任,抓好组织实施,加强工作指导。

(二)完善机制,严肃问责。全院干警要认真贯彻执行市里即将出台的《关于建立容错机制激励党员干部履职担当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十堰市作风建设纠错问责追责的实施办法(试行)》。对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但属于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区委有关精神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可按照有关程序免除相关责任,支持保护敢抓敢管、坚持原则的干部。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违反《实施办法(试行)》的行为,一经查实,从严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对作风整建活动的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及时宣传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营造作风建设的良好氛围。对被查处的反面典型一律予以公开曝光,要注重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载体通报曝光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案例,达到以案明纪、以案施教、以案示警的作风。

 

 

附件:茅箭区人民法院“三抓一促”作风整建问题清单

茅箭区人民法院“三抓一促”作风整建问题清单(部门)

 

部门名称:

序号

存在问题及表现

整改措施

整改目标及时间

1




2




3




4







 

 

 

茅箭区人民法院“三抓一促”作风整建问题清单(个人)

 

部门:          姓名:         职务:

序号

存在问题及表现

整改措施

整改目标及时间

1




2




3




4







 

 

备注:党员干部个人的问题清单必须由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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