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894号
十堰市太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师军与被告十堰市太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务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鄂0302民初894号民事判决, 判决: 一、被告十堰市太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杨师军劳务费4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杨师军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十堰市太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人:何新 电话:8472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