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决战】理性认识执行难

法官告诉你:“执行不能≠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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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8-15     浏览量:21375

  

法官,我已经申请执行了,为啥到现在还没拿到钱啊?”这是当事人经常质疑执行法官的一句话。当事人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混淆了两个概念:执行难和执行不能。下面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区别。

难点一:查人找物难

执行法官执行案件首先得找到当事人,找到他的财产。按照传统模式,执行人员是登门临柜、挨家挨户地跑银行、跑工商局、跑房地产登记部门、跑证券登记部门等等。这么一个案件下来,费很长的时间,效率非常低,覆盖面也有限。例如,查了丹东本地银行没有找到存款时,当事人会说,那他在其他城市有没有存款呢?好,执行人员还要全国各地的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大家可想而知难度有多大!更大的问题还在于,我们的每位执行人员手里的案件少则百余件多则几百件。针对这种情况,2013年,最高法院建立总对总的覆盖全国、覆盖所有财产形式且四级法院都能够统一使用的网络化查控系统。这个查控系统试图把银行存款、工商局登记的股权、房地产部门登记的土地和房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证券等等财产形式都纳入到一张网,达到一网打尽的效果。目前为止中国总共有3900余家银行,纳入该系统的已经有3700多家,可以说查控的效率提高了近百倍。

难点二:当事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

 

据不完全统计,当事人主动履行民事判决的不到10%。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不仅不主动履行判决反而采取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方法,一方面隐匿行踪,一方面隐匿财产、转移财产。最高法院在2013年推出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也就是常说的“老赖黑名单”制度,联合有关部门对“老赖”进行信用惩戒。2016年,中央深改组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基础上,又发布文件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文件发布之后,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项目扩展到了十大类一百多项,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增加到53个,很多“老赖”都尝到了“一次失信,处处受限”的后果。对仍以身试法 、暴力抗法、抗拒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情节严重的,采取拘留、罚款和限制出境等措施,构成拒执罪的,予以刑事处罚。

难点三:财产变现难

执行人员查控可执行财产时,若查控到的被执行人财产是现金或存款,便可直接划拨给当事人。但在实际查控中,被执行人财产多数是实物,例如房地产、车辆、证券等等,必须通过司法评估和拍卖程序把实物转换为资金,再执行给当事人。最高法院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筛选出5家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包括淘宝、京东、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在全国推广,其优点为:成本低,为当事人节约佣金;受众范围广泛,成交率和溢价率高;便利简洁,竞买人交纳保证金后可使用电脑、手机等随时竞价。

可以说,只要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就一定尽力变现,有信心实现判决内容。可是怎么还有不能执行的案件呢?那就是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暨执行不能。被执行人完全丧失了执行能力,他不是赖账,他是没能力执行。他没有财产可以用于执行,没有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又无劳动能力。

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可以概括为两大类:第一类是非自愿性的侵权性赔偿的债务,比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第二类情况最典型的是企业债台高筑基本上达到了破产的状态,但是申请执行人不申请破产,债务人也不申请破产。这么一个僵尸的企业进到了执行程序变成了僵尸案件。

上述这两种情形问题的解决,我们需要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企业法人破产制度、社会保障机制、司法救助制度。法院对于市场上发生交易的个体来说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机制,纠纷起源于当事人之间交易行为,交易必然存在风险,如何控制风险、降低风险,则是当事人和执行工作共同的期盼和责任。

执行工作处于交易行为的末端,是交易遇到矛盾无法解决,才到法院来解决的办法,他不干涉当事人交易行为的开始,交易风险需要当事人在开始交易之初作出理性评估,审慎对待是否开始交易以及跟谁交易,执行工作是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将“坏账”风险降到最低,是补救措施,交易风险的源头还是来源于你的交易对手,他的财产情况和履行能力决定着判决能不能执行。

通过上述讲述,希望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能够理解、支持和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形成惩戒“老赖”的强大合力,共同建立诚信社会,努力让每一份判决得到兑现。(以上文章转自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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