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县昂欣布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县宏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房县启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诸暨辰宇纺织有限公司、俞美燕、陈国儿、陈昂其、赵川会追偿权纠纷一案

字号:        

时间:2019-11-08     浏览量:349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2018)鄂0302民初4688号

 

房县昂欣布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县宏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房县启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诸暨辰宇纺织有限公司、俞美燕、陈国儿、陈昂其、赵川会:

本院受理原告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房县昂欣布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703320.26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本金3703320.26元,自2016年12月2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计算,其中计至起诉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为1288755.45元);被告房县昂欣布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担保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所有相关费用;被告房县宏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房县启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诸暨辰宇纺织有限公司、俞美燕、陈国儿、陈昂其、赵川会对被告房县昂欣布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第1、2项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及举证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