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被执行人汤建兵、王芳、杨开成、杨瑞华、黄敏宝、杨飞、刘利娟、杨波、十堰坤利达工贸有限公司、汤国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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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09     浏览量:1017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执恢302号

 

汤建兵、王芳、杨开成、杨瑞华、杨飞、杨波、十堰坤利达工贸有限公司、汤国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72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被执行人汤建兵、王芳、杨开成、杨瑞华、黄敏宝、杨飞、刘利娟、杨波、十堰坤利达工贸有限公司、汤国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载明: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开成、杨瑞华共同共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81号10幢3-3-1号房产(产权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71730号)、刘利娟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五堰街办香港街15号1幢5-6-1号房产(产权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08283号)的查封。]、结案通知书(载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申请执行汤建兵、王芳、杨开成、杨瑞华、黄敏宝、杨飞、刘利娟、杨波、十堰坤利达工贸有限公司、汤国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结案申请。至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石磊、丁源声    联系电话:0719-8472765/8472976

联系地址: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78号         邮编:4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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