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鄂0302执1461号
高南水、王绍芬:
本院立案执行的张兴华、王俊豪、王俊杰与高南水、王绍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02执1461号执行通知书:1、被执行人高南水、王绍芬自2018年5月17日前给付申请人张兴华、王俊豪、王俊杰11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20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 被执行人人高南水自2018年5月17日前给付申请人张兴华、王俊豪、王俊杰5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22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600元,执行费500元,合计3100元由被执行人高南水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庭
承办法官:任先友 电话:0719-8498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