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鄂0302民初3674号
顾艳萍、刘传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被告顾艳萍、刘传军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息合计503977.33元(其中本金471832.89元,截止2017年5月22日的利息32144.44元),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被告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2.原告对本案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处置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的债务本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进行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徐守炜 电话:0719-8472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