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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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1-16     浏览量:12799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修订本规则。

一、实行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登记备查制度。拟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无重大特殊情况的必须提前三天填写《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登记表》,报请庭长、分管院领导签出意见后,提交院长决定是否予以讨论。审管办负责办理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和会议记录。

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顺序发言和分段议案。为防止个别案件讨论中的先入为主现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按下列发言顺序进行,承办人汇报案情后,如对案件事实、证据不清楚的可随时发问。然后按庭长、主管副院长、专委、其它委员、副院长、院长的发言顺序发言、评议,最后进行表决和签字。

三、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合议庭评议的案件,承办人必须如实汇报案情,不得隐瞒和遗漏事实情节,防止误导审判委员会做出错误决定。特别是公诉案件中同时具有从重从轻双重情节的,承办人对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应全面如实汇报,杜绝避重就轻、避轻就重现象发生,做到公正量刑。

四、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

1、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

2、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3、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无罪的案件;

4、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刑事案件;

5、合议庭对定罪量刑或裁判结果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6、独任审判员认为难以作出决定,或其意见与分管院领导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7、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下列案件不得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1、未经庭委会(合议庭)认真讨论的案件;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主指民商事案件);

3、案情简单,责任界限分明;法律依据、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

五、关于“重大、疑难案件”的界定。

1、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和多个诉讼主体的案件;

2、跨越时间较长,主要事实清楚,但又存在争议焦点案件;

3、集团诉讼、影响面大、案情复杂的案件;

4、上级法院、党委、人大交办、督办的案件和有可能影响社会不安定因素及经济发展的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及经再审程序需要改判原判决、裁定的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明或无具体解释规定以及对引用解释,认识上产生重大分歧的案件;

6、庭长、分管院长、院长发现或群众举报,有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案件。

7、案件性质、责任界限、引用法条一时难以确定的案件。

六、提请讨论的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不属重大、疑难案件,而是由于承办人或合议庭责任心不强、害怕承担责任的,由政治处、监察室逐件登记,纳入年终考核。

七、每次审委会由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列席,全程监督。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审管办记录人员和书记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凡发现任何泄密情形,立即停职,严肃查处。

八、本规则自2016年3月10日起开始实施,以前下发的《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二O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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