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诉被告熊卫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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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20     浏览量:1044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1014号

熊卫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诉被告熊卫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与被告熊卫荣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被告熊卫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偿还截止2021年1月1日积欠原告贷款本金146231.08元,利息3021.90元,合计149252.98元;以后利息(含罚息)、复利以本金元146231.0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对被告熊卫荣抵押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车城西路37号10幢2-4-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鄂(2016)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17791号,他项权证号:鄂(2016)十堰市不动产权证明第002713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七月一十八日

承办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刘绪喆     联系电话:0719-847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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