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丙午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异议人(案外人)王玉昌、王玉平、王玉嵩执行异议一案

字号:        

时间:2022-09-07     浏览量:3234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执异142号

王丙午 

本院受理你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异议人(案外人)王玉昌、王玉平、王玉嵩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0302执异1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案外人王玉昌、王玉平、王玉嵩的执行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九月七日

 

承办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计妍  联系电话:0719--8473512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