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骑自行车在小区内撞倒少女,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受害人购买的保险能否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近日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具体案情
2023年11月某日,小王(系未成年人)在小区广场奔跑玩耍时,小李(系未成年人)在小区内骑自行车将小王撞倒,导致小王小腿受伤。后小王住院治疗,确定为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共花费医疗费用1.8万元,小李家垫付了1.1万元。2024年经司法鉴定,小王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经查,小李的父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及监护人责任险,小王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2024年5月,小王的保险公司赔付小王1.14万元,小王父母多次与小李父母沟通赔偿事宜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小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应当认识到小区内部属于人员较为密集区域,在该区域内骑自行车稍有不慎可能会发生危险,应负有较高的观察、注意义务。由于小李系未成年人,他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定赔偿项目、标准,本院依法认定小王的实际损失为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残疾器具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2.9万元。
小王在奔跑玩耍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周围情况,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小李的责任。小王遭受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30%,即3.8万元,小李的监护人承担70%,即9万元。扣减小李家已垫付的1.1万元医疗费,尚应赔偿7.9万元。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小王出险后赔付1.14万元,是基于小王自身的责任的理赔,尚不足以弥补其应承担责任的金额。故小李监护人依法应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并不能因小王投保而免除或扣减理赔的金额。综上,法院判决小李的保险公司在监护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小王各项损失7.9万元。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据此,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在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时,除了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获得保险金外,还有权依法向侵权责任方请求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款。上述两种请求权产生的法律基础和法律关系不同,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可以同时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