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玲诉被告张涛债权转让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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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06     浏览量:586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540号之二

张  涛

本院受理原告阳玲诉被告张涛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鄂0302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你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618280.96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向原告计付自2019年7月18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认证费5530元、翻译费360元、公告费22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你负担案件受理费10640元。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部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人:张京郧          电话:0719-8472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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