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鄂0302民初573号
刘永章:
本院受理原告陈善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我院作出(2016)鄂0302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 判令被告刘永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善屏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鄂0302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人:张世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