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广学诉被告陈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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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5     浏览量:774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鄂0302民初4635号

 

陈宏

本院受理原告丁广学诉被告陈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鄂0302民初4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丁广学借款人民币7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月21日起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丁广学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庭: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燕林法

承办法官:韩西蒲 电话:0719-8472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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