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6314号之二
湖北九康药业有限公司:
原告李辉诉被告湖北十堰通用医药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九康药业有限公司、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鄂0302民初6314号民事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被告上诉请求撤销本院上述判决,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负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答辩期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七日
联系部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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