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执恢918号之一
十堰市金都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十堰普林工业园有限公司与十堰市金都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及本院(2021)鄂0302执恢91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内容为:被执行人十堰市金都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金都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十堰市东风大道(普林工业园)的土地一宗(产权证号:【2013】十土建让字第18号-9)所有权归买受人湖北万邦液压装备有限公司所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庭
承办法官:张相俊 电话:0719-8473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