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鄂0302民初3291号
郝鳌:
本院受理原告温俊峰与十堰东澳置业有限公司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实际住所地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何新 电话:0719-8472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