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十堰分行)诉被告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简称安捷力公司)、湖北固特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固特力公司)、王锷、王亮、刘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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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25     浏览量:449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5444号 

 

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湖北固特力实业有限公司、王锷、王亮、刘玲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十堰分行)诉被告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简称安捷力公司)、湖北固特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固特力公司)、王锷、王亮、刘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5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有权对被告湖北固特力实业有限公司证号为十堰市国用(2014)第0004734号的工业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湖北固特力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王锷、被告王亮、被告刘玲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北固特力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王锷、被告王亮、被告刘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2672元,由被告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湖北固特力实业有限公司、王锷、王亮、刘玲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白浪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白浪法庭

承办法官:李霞  0719-847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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