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0302民初415号
十堰市江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继才诉你和十堰市农润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在本院民一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此案。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