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鄂0302民初1539号
柯有武、彭秋红:
本院受理原告邓居林与被告柯有武、彭秋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鄂0302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柯有武、彭秋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邓居林投资款及借款共计161689元;二、驳回原告邓居林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燕林法庭
承办法官:韩西蒲 电话:0719-8472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