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1003号
刘庆、粘晓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诉被告刘庆、粘晓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与被告刘庆、粘晓成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被告刘庆、粘晓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偿还截止2020年12月8日积欠原告贷款本金248260.66元,利息10379.78元,合计258640.44元;以后利息(含罚息)、复利以本金248260.6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对被告刘庆、粘晓成抵押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柳林路黄花巷26号1幢1-3-2房产<不动产权证:鄂(2016)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07413号、鄂(2016)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07414号,他项权证号:鄂(2016)十堰市不动产权证明第001249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七月一十八日
承办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刘绪喆 联系电话:0719-847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