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鄂0302民初3859号
张永涛、胡丹:
本院受理原告沈德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燕林法庭
承办法官:汪斌 0719-8472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