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德生诉被告张永涛、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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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0-31     浏览量:331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鄂0302民初3859号

 

张永涛、胡丹:

本院受理原告沈德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燕林法庭

承办法官:汪斌  0719-847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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