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鄂0302民初705号
刘平、董凤琴:
本院受理原告潘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息6%计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及举证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袁炳林 电话:0719-8472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