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1543号
何小敏:
本院受理原告邓青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时间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承办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杜蔚 联系电话0719-8472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