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茅箭法院判决一起婚内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纠纷,依法判决过错方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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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浏览量:379

夫妻因感情破裂走向离婚,本应一别两宽、各自安好,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一方为谋求更多财产在离婚前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面对这种情况,另一方要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近日,茅箭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因被告小张存在离婚期间转移财产的行为,实际控制财产达800多万,故本案中判决除双方已经达成财产处理协议的部分外,原告小华可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小华与小张离婚,小华分得夫妻共同财产58%、小张分得夫妻共同财产42%。

 

案情缘由

小华与小张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感情破裂。2022年底,小华向茅箭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价值评估。

本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对小张已经转移及即将转移的财产及时进行了财产保全。经审理查明,被告小张在小华起诉离婚前,将所办理的基金和理财陆续部分赎回,并转出大额资金、多次支取银行账户中的现金。目前小张实际控制存款及有价证券合计近800万元;小华名下尚有投资债权170万元及少量存款。

 

本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小华与被告小张离婚;二、未成年婚生子跟随原告小华生活,被告小张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1.双方就婚后共同开办的公司物资财产及股权已达成协议,该部分财产按照协议处理;2.对其他未能达成协议的财产处理,按照法律规定,应按照顾子女、女方或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加之小张在离婚期间支取大量现金,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本案除双方已经达成财产处理协议的部分外,原告小华可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本案酌情按小华分得夫妻共同财产58%、小张分得夫妻共同财产42%处理。小张从个人控制的资金中支付小华470万元,小华享有170万元投资债券58%、小张享有42%。判决书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原则上均等分割。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本案中,小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各种手段支取名下财产,显然损害了小华的合法权益,属于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小华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在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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