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执384号
万怡、王丹春: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费荣庆与被执行人万怡、王丹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2执384号执行裁定书及湖北玖誉堰房估司字第(2021)第025号评估报告,裁定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王丹春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市府路六堰山三区5幢3-5-1号房产(产权证号:20074752号)的房产。”评估报告结果为:房地产及房屋内的财产市场价值为43.23万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庭
承办法官:张世煜 电话:0719-8472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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