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实施意见

(2016年3月10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字号:        

时间:2016-11-16     浏览量:12009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简易程序中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

(一)小额诉讼适用对象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之诉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湖北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二)小额诉讼适用的具体案件类型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符合(一)、(二)规定的,应该径行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三)小额诉讼程序排除适用情形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2.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四)小额诉讼适用部门为我院速裁庭,小额诉讼程序转简易程序或其他程序审理的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五)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应在立案环节由立案庭确定。

1.诉讼标的在限额标准以下,符合小额诉讼(二)项具体案件类型的案件,原告在起诉时能明确提供被告的地址和联系电话的,应该在立案时就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立案时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应该采用专用的案卷袋,以突出小额诉讼案件的识别性,并且在立案二日内移交给速裁庭。

3.当事人双方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纠纷,诉讼标的在限额标准以下,有序导入诉前调解,调解不成且符合小额诉讼的,立案庭应当场审核立案并移送速裁庭。

(六)小额诉讼的审理

1.速裁庭收到案件后,应指定一名审判人员独任审判,法律文书由案件承办人签发,但须报庭室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备案。

2.承办人根据原告提供的双方当事人联系方式,直接通过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并在案卷中记明,双方当事人同意到庭处理并实际在三天内到庭的,应该当场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小额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并立即根据双方的意愿组织调解,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可以当即开庭审理。当事人不同意立即到庭处理或者在三天内没有到庭的,应该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小额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优先选择由承办人直接送达方式,在直接送达不能的情况下再选择其他的送达方式。

3.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的,承办人可以主动向被告释明小额诉讼的相关规定,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可以立即与原告取得联系,双方达成调解合意的,可以立即填写表格式的调解笔录,并由被告签字。

4.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可立即开庭审理。

5.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应当在开庭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办人提出,并说明具体的事实与理由。承办人应严格依据本实施意见关于案件适用标准与范围的规定对异议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异议成立的,应将案件转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并按程序转换规则办理手续;(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6.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异议是否成立作出相应裁定。当事人对该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依法可以上诉。

7.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应当先行调解,也可以在庭前、庭审、庭后等环节组织当事人调解。但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判。调解笔录可以适当简化,可以仅记录当事人身份情况、权利义务告知、调解方案、双方签字确认四部分主要内容。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结案的小额诉讼案件仍应制作调解书。

8.公开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在开庭三日前发布开庭公告。小额诉讼案件庭审可以适当简化,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限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并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

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可以准许,并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应当在案卷中记明。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属于法院调查取证范围的,应当准许。

10.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11.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可以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在当事人住所、居所或工作场所等地点开庭审理。采用巡回审判方式的,可以应用表格式的裁判文书。

12.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可以仅记明当事人信息、案件事实要点、判决主要理由、给付金额及履行期限等内容。小额诉讼案件的庭审笔录应参照简易程序简化处理。

13.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庭宣判,并在宣判后五日内发送法律文书。

14.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由承办人在期限届满三日前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转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

15.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后,承办人不变,审理期限变为三个月,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并通知审管办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变更适用程序。承办人应将程序转换情况通知当事人,并记录在案。案件转为简易程序,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的,无须另行开庭。庭审中出现小额诉讼程序应当转换为简易程序的情形的,应休庭,如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可继续开庭。

16.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较大的,且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承办人在期限届满前三日层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将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按普通程序的,应参照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规则处理,制作裁定书,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17.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经审查,小额诉讼案件裁判确有错误的,原审法院再审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

(七)下列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八)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办法

1.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立案受理当日或次日将案件移送至承办庭,最迟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业务庭负责人应当在两日内将案件分配给办案人员;

2.案件接受后,承办人员应当于收案当日或次日以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最迟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双方当事人当庭后,承办人员应当向被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并告知有关诉权和义务,被告同意口头答辩,且双方当事人不需要举证期限的,应记入笔录,并尽快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或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举证期限的,可指定举证期限为并另行确定开庭时间;

3.承办人员在接受案件三个工作日内,用简便方式无法联系到被告的,审判人员应当按照原告提供地址,要求原告配合承办人员查找被告并给被告送达相关的文书和材料,若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经原告重新提供被告地址后,法院仍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文书的,可转为普通程序公告送达。审判人员可要求双方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有效送达的方式与地点,并告知当事人按此方式与地点不能送达法律文书的,或者须变更送达方式与地点,但未及时通知人民法院致不能送达法律文书的,由确认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和通知应诉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承办人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相应的举证期限,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举证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经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调查收集证据而未能收集到的,由对申请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定期开庭的案件,人民法院已当面通知开庭期日,并经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确认,或者按照当事人确认的方式与地点送达开庭传票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出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审判人员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相应决定后记录在案。人民法院同意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且对方当事人同意口头答辩的,可合并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一般以一次为限。经过开庭审理,出现下列事由,审判人员认为确需再次开庭的,可在休庭前直接确定下次开庭的日期,记录在案后不再另行制发开庭传票:(1)当即开庭的案件,主要事实需进一步举证才能查清的;或一方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需给予对方答辩期的;(2)人民法院决定调查收集证据的;(3)人民法院决定追加当事人的;(4)其他确需重新开庭的事由。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发生下列事由时,可以变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1)第三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2)当事人情绪激烈,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3)经审理,发现案情疑难复杂的;(4)其他确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况。简易程序需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承办人应在简易程序审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报庭长审核。经审核无需转换的,应在三个月的审限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后,人民法院应将程序变更决定和变更事由告知当事人。

6.各业务庭可选择1-2名法官(含庭长),对自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自行负责、直接签发文书,法官签发的文书须报庭长和分管院领导备案,庭长签发的文书须报分管院领导备案。

三、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

(九)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及《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外,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交通肇事(在侦查和公诉阶段,民事部分已赔偿或达成调解协议的)、危险驾驶、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涉案金额较小的盗窃、诈骗等侵财案件(不涉及民事赔偿),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上述案件,审判人员应该在接受案件后,可在庭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对拟判处非监禁刑案件不再提交院审委会讨论决定。

(十)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

2.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十一)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的下列案件,应当依法快速办理:1.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2.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3.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涉嫌犯罪的案件;4.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过失犯;5.因亲友、邻里等之间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6.当事人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化解矛盾等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7.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8.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故意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对于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应当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集中力量及时办理,不适用本意见规定的快速办理机制。

(十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操作办法: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立案庭在受理之日应将案件移送至承办庭,庭长应当在两日内将案件分配给办案人员,案件承办人在收到案件后的两日内送达起诉书并决定开庭时间,送达后三天开庭,开庭后当庭宣判。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一般不超过二十日。

(十三)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由承办人自行负责、直接签发文书,法官签发的文书须报庭长和分管院领导备案,庭长签发的文书须报分管院领导备案。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O一六年三月十日

 

 

 

 

 

 

 

 

 

 

附样式一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小 额 诉 讼 须 知

 

一、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单一金钱给付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全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限额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每年定期发布。

三、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纠纷案件;(5)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纠纷案件;(6)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金钱给付案件。

四、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应在庭审前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并具体列明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事实与理由。

五、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可以当即开庭审理。不放弃答辩期或举证期限的,由当事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但答辩期一般不超过7日,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

六、当事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七、立案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也可以在庭前、庭审、庭后等环节组织当事人调解。

八、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样式二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小额诉讼程序选择确认书

 

(20××)鄂0302民初××号

 

原告×××诉被告×××  ×××纠纷一案,属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争议标的额在湖北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单一金钱给付纠纷案件,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现将小额诉讼程序的有关事项释明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选择小额诉讼程序的,本院将按该程序审理本案。

二、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原告签名或盖章确认:      被告签名或盖章确认:

 

 

原告确认时间:           被告确认时间:

 

 

 

 

 

 

 

样式三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鄂0302民初××号

 

原告×××(身份情况)

被告×××(身份情况)

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2、……。本院于201×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年×月×日公开(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简明扼要概括本案主要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员   ×××

 

 

二○××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员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鄂0302民初××号

 

原告

被告

原告        诉被告

纠纷一案,原告诉请:



本院于201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由审判员        独任审判,于201 年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         

被告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元,减半收取    元,由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员   × × ×

 

二○××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员   × × ×

 

调解笔录

 

时间:二0           

地点:

审判员:

书记员:

审: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请原告方报告身份情况

原告:


审:请被告报告身份情况

被告:


审:原告对被告的身份情况有无异议?

原:没有异议。

审:被告对原告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审: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核对无误,且对对方参加调解人员身份无异议,可以参加本案调解。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

审: 原、被告双方均愿意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         主持调解,书记员        担任记录。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当事人有权提供证人、证物;有权进行辩论;有权自行和解或请求调解;经本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当事人如果有理由认为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有权请求上述人员回避。原告方听清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原: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方听清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被: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宣布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原告听清了吗?

原:听清楚了。

审:被告听清了吗?

被:听清楚了。

审:原告是否放弃举证期限?

原:放弃。

审:被告是否放弃答辩和举证期限?

被:放弃。

调解过程(略)

审:本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审:双方对上述协议有无异议?有无补充?

原:没有异议和补充。

被:没有异议和补充。

审: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均无异议和补充,本调解协议成立。双方是否同意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同意。

被:同意。

审: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听清楚没有?

原:听清楚了。

被:听清楚了。

审判员:              原告:

书记员:              被告: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