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鄂0302民初1086号
十堰众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建功、付雅男:
本院受理原告王大阶、陈小凤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讼状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215万元整及利息;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陈丹萍 电话:0719-847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