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 确认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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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10     浏览量:2700

关于印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

确认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内设机构: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立案工作及强化司法便民措施的意见(试行)》(鄂高法【2021】115 号) 文件规定,以及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相关工作要求,特对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确认工作进行规范和调整,现将《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确认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立案庭反馈。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0日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确认工作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司法便民、利民服务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和获得感,切实减轻当事人在办理诉讼事务过程中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负担,现就法律文书生效确认工作规范如下:

第一条本院受理对湖北辖区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执行的案件时,不再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交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对于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由该案件承办部门在案管系统自动提交生效,立案部门在申请时直接确认法律文书生效情况;对于二审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立案部门与市中院案件承办部门联系确认法律文书生效情况,必要时也可以由市中院立案部门协助查询。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向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立案部门与本院案件承办部门或立案部门联系确认法律文书生效情况。

第四条涉及外省法院且无法确认法律文书生效情况的,仍应由申请人协助提供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本院各案件承办人应规范法律文书生效信息录入,在案件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审判系统中录入案件准确的生效日期。审判系统录入的案件生效日期供立案庭查询使用,并以此作为案件是否生效的依据。案件承办人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为确保工作的联动高效,立案庭及各业务庭室均应确定至少一名联络员,负责协调、督促该部门案件法律文书生效情况录入,配合立案庭文书生效情况查询。

第七条 联络员信息统一汇总至立案庭,并报市中院立案庭备案。由立案庭联络员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本院联络员开展法律文书生效确认工作。

第八条 各内设机构联络员在接到十堰市两级法院及本省其他法院协助查询法律文书生效情况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提供法律文书生效情况。

第九条 联系确认相关法律文书生效情况时,务必做到全程留痕。可采用对审判管理系统查询界面、聊天工具沟通界面截图等方式,采用截图方式的,应将截图打印附卷,并备注清楚文书号、生效日期、查询人及查询日期等关键信息。

第十条再审案件需要提供法律文书生效情况的,参照上述

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则印发之前已经结案归档的案件,如需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情况,由案件承办人配合联络员及时提供,并

在审判系统中予以补录。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2022年3月10日起施行。


 

附:文书生效查询联络员统计表

 

 

 

****庭室文书生效查询联络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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