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鄂0302民再30号
张兴良:
本院受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芬诉你与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闫孝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鄂0302民监15号民事裁定、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监庭
承办法官:郑隆田 电话:0719-8472898